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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章程

时间:2023-12-07 17:47 来源:本站 作者: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地址为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136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修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修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收藏、保护、传承、弘扬黄庭坚文化和修水县的历史文化;提升公众的艺术和科学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五条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搜集、整理秋收起义有关史料,做好秋收起义资料陈列、保存、研究,开展“研红”学术交流活动。
  (二)从事文物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工作。
  (三)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普及历史文化知识;
  (四)培养文物工作人才,提高文博队伍素质。确其担当起博物馆管理和保护的重任。     
  (五)整合文物资源,大力发展文博产业,促进县域经济建设
  (六)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是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是博物馆的决策权力机构,对博物馆负责,成员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行政执行人等组成,并以社会人士为主。理事长由举办主体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政府部门的代表由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荐,社会人士由行业组织或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认可的其它民间组织推荐。理事会的基本职能是审定本单位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人、财、物、事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拟定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五)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六)审议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的财务预决算;
  (七)审议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年度工作计划;
  (八)审议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年度工作报告;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沟通协调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事业的支持。
  第九条  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十条 本馆馆长是本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馆日常工作。馆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博物馆的管理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一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按照原定程序进行选举,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机关委派理事应由委派机关授权,如发生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由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要求,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程序予以更换;
  (六)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员工理事由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需在本馆工作五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能完成本届任期;
  (七)社会理事的产生需满足下列一项条件以上,由理事会聘任。
  1. 文化、艺术、教育、法律、金融等社会知名人士;
  2.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捐赠者代表;
  3.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志愿者代表;
  4. 每年向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提供相当数额捐助(捐款以人民币20万元为下限)的社会人士;
  5. 为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参加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举办的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擅自公开或使用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正常运作;
  (七)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年龄超过70周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
  (三)因本人工作或职务变化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二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文物征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委托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理事会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理事会章程和成员名单;
  (二)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公开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年报、全馆职工大会、馆内办公平台、新闻媒体和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网站。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理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理事会。

(责任编辑:秋馆)